28日,《西安市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利用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審議。修改稿進一步規范了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的規劃和建設條款。
為了保證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的編制符合社情、體現民意,修改稿增加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規劃、區域規劃在編制過程中,編制機關應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30日。修改稿規定,城市排水管網覆蓋范圍以外達到規模要求的用水排水戶及電鍍、化工、印染、冶金等生產企業,醫院、實驗室等排放有毒有害廢水的單位,應當自建污水處理設施。
為鼓勵單位和社會力量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修改稿增加了“自建污水處理設施并正常運行的,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規定。為提高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效率,修改稿規定,因污水處理設施改造、維修、更新或者污水處理工藝重大調整,需要減量運行或者停止運行的,城市污水處理單位應當向所在地水行政管理部門或城市污水處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接到申請的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為提高再生水利用率,修改稿規定,鼓勵發展城市再生水利用產業,引導社會投資再生水利用項目。逐步建立合理的水價體系和用水結構,引導用水單位和個人積極利用再生水,強制部分行業使用再生水。為保證再生水的使用安全,修改稿規定,電鍍、化工、印染、冶金等有毒有害行業的工業廢水和醫療廢水、生化實驗廢水、放射性廢水等不得作為再生水水源。